首先案件举例说明: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份,李某通过北京某移民公司的网络营销广告得知该公司从事置业移民中介业务。来到该公司处后,其工作人员推荐李某到韩国置业买房、办理绿卡、为孩子提供就读国际学校的机会等,李某相信了工作人员百分百无风险的说辞,与该公司签订《韩国济州岛考察陪同协议书》。2016年9月5日,李某在该公司移民员工的全程陪同和推荐下,与某投资开发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维某公司)签订了《维多利亚庄园预售合同》,并于2016年9月5日支付7.56亿韩元的房款,于2016年9月6日支付36056294韩元的税费和8202000韩元的物业费,上述款项合计价值人民币4833560元。2016年11月,李某得知所购房屋已于合同签订前被维某公司将所有权转移给了信托公司用于金融借款,该公司使用欺诈手段与李某签署购房合同,合同自始不能履行。北京某移民公司作为与开发商长期保持代理销售关系的中介机构,应早已知晓上述信息,依然诱导李某看房、购房,使李某遭受巨大损失。该公司长期为维某公司介绍中国顾客至韩国买房,并收取高额佣金提成,其应当很了解维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房产信息,然而其为了赚取佣金,向李某隐瞒了韩国方面的情况,致使李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法律解释:
移民公司作为该协议所约定的房产信息提供方和客户咨询服务提供方,应在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前向其提供拟购买房屋的完整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价格及开发商的规模、资信等,尤其要告知客户该房屋的土地或者产权是否已被抵押、信托等事实,以供其作出理性的选择。而移民公司在客户购买该房屋前,并未查询该房屋的信托信息,亦未告知客户该房屋已被韩方信托给他人的事实,且未告知客户购买已信托的房屋存在的风险以及韩国信托制度的具体规定等,致使客户购买了已经被信托给他人的房屋,并最终导致客户无法获得产权登记。因此,应认定移民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
因移民公司的行为与客户购买已被信托的房屋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对客户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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