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销售,汉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推出商品房移民安置优惠政策,但当业主付完全款后,房产公司却拒绝支付优惠补贴,业主催要无果,遂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在期限内向业主支付补贴款58000元。
刘某系汉中市汉台区望江乡刘河村三组村民,其与妻子、儿子、女儿登记在同一户籍。2016年6月,某房产公司在其销售的祥瑞四季印象售楼部门口张贴商业广告,内容为:“祥瑞·四季印象,汉中市商品房移民安置重点项目,响应国家政策,推进城镇化进程,每户补贴30000元+每人补贴7000元,三口之家立省51000元,四口之家立省58000元。”
刘某得知此信息,在向房产公司销售人员询问了解情况时,销售人员明确告知其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2016年9月22日,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刘某购买其开发的祥瑞四季印象商品房一套,总价款486980元。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向房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46980元,之后于2017年2月13日又向其缴纳了340000元,至此刘某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从房产公司处领取了相关移民对象表格,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盖章后交予房产公司。
2016年9月13日,房产公司向汉台区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提交关于2016年度移民搬迁安置任务情况报告,表示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及房地产销售市场原因,无法完成200套移民搬迁安置任务。为不影响汉台区移民搬迁安置整体工作进度,申请退回200套移民安置任务。
因刘某已履行了相关移民搬迁安置审批手续,但房产公司作为汉中市汉台区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确定的具有安置任务的开发商,在刘某购房时承诺的可享受惠农补贴,但在其购房后却以对市场预估错误为由申请退出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导致房产公司商业广告中承诺的惠农补贴无法兑现,刘某权利受到损害,且在已经向相关部门申请退出后还督促刘某继续补交房屋尾款,房产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内容,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刘某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理应承担责任。
最终,汉台法院判决汉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刘某支付移民搬迁安置惠农补贴款58000元。 通讯员 偶洋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 汉台区法院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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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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