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亲生子女的老人为了能有人为自己“养老送终”,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亲侄子,孰料对方没有履行约定义务还把房子出售并移民国外。无奈之下,北京的这位耄耋老人将自己的亲侄子告上法庭。10月28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因老人赡养问题引发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今年已85岁的赵女士无亲生子女,因此前收养的子女已在国外定居,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于是在2010年12月,其将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房屋无偿赠与给侄子赵某凡,并已完成过户,但前提条件是侄子要照顾其生活,并为其养老送终。现因赵某凡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老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附义务的赠与,返还售房款。
在庭审中,赵女士称房屋过户给赵某凡前,他对自己比较好,但过户后却渐渐疏远,最近两三年基本没有照料,2019年之后赵某凡就去了加拿大,且未告知何时回来。“2021年2月22日,他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成交价格880万元,并过户至案外人名下。”赵女士说,2021年7月她被告知赵某凡的妻子和儿子已经移民加拿大,其也要离开了。
对此,赵某凡则称他是去加拿大探望儿子,因疫情耽搁才没有回国,他还称其系从赵女士处购买案涉房屋,由其交纳了相关税费九千余元,但认可未支付过购房款。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赵女士以“房屋买卖”方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赵某凡名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载明的成交总价为66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系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合同关系,而此两类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为是否有支付对价的行为。双方之间虽然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但从合同内容可见,仅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款,未约定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价款支付、所有权转移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而且约定的价款也远远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款。赵某凡辩称由其支付了房屋交易契税,然其支付的契税金额与房屋价值相比远远不足以构成相符的对价。房屋交付至今已逾十年,赵女士未向赵某凡主张支付房款,赵某凡也从未主动要求支付房款。
赵女士将价值较高的房屋无偿赠与赵某凡,要求他为其养老送终符合一般心理认知及生活常识,结合赵女士提交的证人证言,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为赠与合同关系。
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该案中,赵某凡不仅否认其对赵女士负有养老送终的义务,现履行养老送终的意愿已大为消减,且缺乏履行的条件,因此,法院认为赵女士有权要求撤销赠与。但因房屋已出售,无法返还原物,考虑过往对赵女士的照料行为及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法院判决赵某凡应返还金额予以酌定为750万元。
朝阳法院亚运村人民法庭副庭长付艳表示,部分老年人没有能够履行扶养义务的子女,转而通过赠与财产的方式由他人进行养老送终,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及老年人生存现状。但老年人赠与的不仅是一份财产,更是一份托付,是在其身体机能逐渐衰弱,甚至将来面对意志丧失时他人能够完全信任的一种重托。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仅受到道德约束,同时也受法律的规制,被告接受赠与后应意识到这是一份信任与责任,不应随意而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在受赠人未能履行扶养义务时赋予老年人撤销权,有利于老年人权利的保护,避免“人财两空”,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亦应考虑义务人实际履行的情况,尽力促进双方谅解与和解,在感情上得以弥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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