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亚时代的大英帝国版图
英国国籍法与香港的关系始自香港在1842年成为英国殖民地,延续至香港主权移交后的时代。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初,凡在香港出生者皆英籍人士,但随着殖民地移民涌入英国,以及香港主权问题进入议程,英国国籍法曾经历多番变动,其中不少影响到香港,使香港人的公民身份问题变得独特和复杂。1980年代,英国因应香港主权问题而推出英国国民(海外)身份,并不赋予持有人任何地区的居留权,惟可使其在主权移交后仍然与英国保持某种关系。
英国海外领地与王室领地分布图
根据英格兰法律普通法,公民身份是可以天生赋予的,这是因为理论上,在英国领土出生者,生而得到英国君主的庇荫,对君主产生“恩义的感激之情”(debt of gratitude),从而对其建立起“自然而生的忠诚”(natural allegiance)。而根据属地主义(jus soli),在英国领土(包括自治领或直辖殖民地)出生的人,都会被视作英国出生的人。因此,随着英国领土的扩张,英籍人士已不限于指生于英国本土的人,而是生于整个大英帝国以内的人。反之,原居于大英帝国领土的人(出生时当地还不属于英国治理)却没有归化入籍的途径,而有关问题一直到1844年、1847年和1870年的《入籍法令》通过后才得以解决。
2020年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封面
由此观之,凡自1842年起于香港出生者都是英国臣民。当然,这里指的香港是就英国实际管治范围而论,例如英国在1898年租借新界以前,凡在当地租借前出生者,都不具备生而成为英国臣民的资格。
旧版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封面
自《1847年外国人入籍法令》生效以后,原先只适用于英国本土的《1844年入籍法令》,其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的英国领土及殖民地。另外,1847年的法令除了使入籍英国可行外,同时又通过容许外籍女性透过与英国臣民结婚,从而取得英国臣民身份。
旧款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封面
【1914年英国国籍及外国人身份法令】
自《1914年英国国籍及外国人身份法令》在1915年1月1日生效后,有关英国国籍的法律首次有成文规定。除此以外,法令并没有重大的变革,但法令表明香港是“英皇陛下领土”的一部分,意味与香港有关的人士可获得英国臣民身份。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香港自1941年12月25日至1945年8月15日处于沦陷状态,是为日治时期。然而,除了父亲是“敌国子民”(与日本臣民结婚)外,拥有英国国籍身份的香港人,其身份没有因日治时期而丧失或改变。
【1948年英国国籍法令】
1948年,英联邦国家的政府首长召开会议,并达成共识,对英联邦内的国籍法进行大幅变革。当中,会议决定英国与各自治领土将各自执行属于自己国家的公民身份,但共同保留英国臣民身份,作为帝国的共同记认。而英国的《1948年英国国籍法令》新设了“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简称CUKC)身份,凡与英国本土或其仍拥有的殖民地有紧密关系(例如在当地出生或拥有当地血统)的英国臣民,皆可取得此公民身份。另外,法令又规定英国臣民之别称为英联邦公民。
此法令在1949年1月1日起生效,据规定,任何人在当日或当日起生于“联合王国或殖民地”,都是CUKC。至于任何在1949年12月31日已经拥有英国臣民身份者,都可以办理声明书而成为CUKC。办理有关声明书的手续原定于1949年12月31日截止,但后来经《1959年英国国籍法令》而延长至1962年12月31日。
此后,在1958年、1964年和1965年通过的《英国国籍法令》,亦曾对申领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的资格作出微量的修订。
【英联邦入境法令】
在《1962年英联邦入境法令》生效以前,所有英联邦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进入或定居于英国。然而,针对1960年代大批来自前非洲及亚洲殖民地的人士涌入英国定居,英国先后通过了《1962年英联邦入境法令》及《1968年英联邦入境法令》,收紧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入境或定居于英国本土及其外岛(包括海峡群岛及马恩岛)的权利。
然后,自《1971年入境法令》生效,居留权(即居英权)的概念首次被引入。根据有关法令,CUKC和英联邦公民只有在自己、配偶、父母或祖父母与英国或其外岛具有关系时,方才拥有居英权。这个措施罕有地使部分英国国民丧失自由进入英国的权利,而英国政府也认为有关法令仅可以临时解决移民潮问题,最终造就了变革甚钜的《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
所以,早在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以前,英国已通过上述的各条法令,对香港的入境政策不断收紧。
【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
《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是一条影响重大的法令,因为它不单止创设数类英国公民身份,同时又对英国殖民地类别进行重新命名。该法令将所有英国拥有的殖民地悉数命名为英国属土。此法令同时废除了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CUKC)身份,取以代之以三个在1983年1月1日生效的公民身份:
英国公民(英国和英国皇家属地的居民)
英国属土公民(简称BDTC,为直辖殖民地而设)
英国海外公民(简称BOC,一种不能继承的国籍,为不能成为英国公民、英国属土公民或其他国家的国民者而设)
法例规定所有凭香港关系取得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身份,又或者在1983年1月1日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人士,皆成为英国属土公民。另法例又订明,英国国籍不能透过血统的关系,自动继承予生于英国以外或其属土的人士。
【1985年香港法令】
1970年代末,随着新界租期将在约20年后届满,中、英政府开始就香港前途展开谈判。1984年12月19日,双方代表签署《中英联合声明》以后,香港前途尘埃落定,香港主权将于1997年7月1日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该声明提出两国将展开一系列的谈判,以确保香港主权顺利移交。对于主权移交的消息,当时普遍使香港人对前途感到担忧。为了有效控制香港人移民到英国及其他地方,以及增强香港人对香港前途的信心,一系列针对香港居民的《英国国籍法令》遂自1985年起陆续制定。
在联合声明签署后,当时拥有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香港人大约有350万名,另外大约有200万香港人应具资格申请为英国属土公民。在主权移交以后,他们将会失去上述身份,并完全地成为中国公民。当时香港人口超过500万,是众英国属土中最多的。尽管受到英国国籍法制约,不少条件较好的香港人在1980至1990年代陆续移居海外。
《1985年香港法令》制定了一款名为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简称BN(O))的新英国国籍,专门让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申请,而任何有意申请的香港英国属土公民,都可以取得这种(不可转换)的英国国民(海外)身份。
此1985年的法令后来经英国枢密院制定的《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而生效。当中的第4(1)款确认,在1987年7月1日及以后,英国将推出一类新的英国国籍,国籍持有人将叫作英国国民(海外)。而根据第4(2)款,与香港有关联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将有权透过“登记”的程序申请取得英国国民(海外)身份。
鉴于任何强制及自动的程序将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中英国备忘录第一段“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的字眼,取得英国国民(海外)身份是一个非自动和非强制的程序,任何人都不可以因为在香港出生、透过血统或强制的途径自动取得。任何合资格的申请者须填妥英国当局提供的表格申请,并且经内政大臣正式登记及批准,才能正式取得英国国民(海外)身份。之所以有如此安排,是因为如任何人在1997年7月1日前未能成功登记取得英国国民(海外)身份,同时又在1997年7月1日起成为无国籍人士的话,他们将根据《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第6(1)款,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海外)身份的申请已经在1997年截止。
英国国民(海外)属于英联邦公民,因此他们在英国可享有绝大部分公民权利。此外,如果他们有意在英国留学,他们亦有资格免费申请居留许可证。英国国民(海外)身份有别于其他不具公民身份的英国国籍(如英籍人士及受英国保护人士),有关身份的持有人一旦成为其他国家的公民,也不会自动失去此身份。不过,英国政府表明,持有英国国民(海外)身份的华人并不可于香港、澳门及中国大陆享有领事保护。
现时英国国民(海外)未被批准参与美国的免签证计划(Visa Waiver Program)。另外,美国政府的“香港互惠”协议同时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及香港特区护照,但是美国政府的“英国互惠”协议则不适用于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由于统计理由,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在美国签证系统中,地区代号被标示为“HOKO”,至于香港特区护照及香港特区的签证身份书,地区代号则是“HNK”。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前往关岛可享免签证待遇,而从2009年11月28日起,美国政府给予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赴关岛享45天免签证的待遇。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亦合资格申请澳洲的电子旅游签证,惟有关申请不可于网上进行。有关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的资料最初由殖民地时候的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负责收集及管理。有关资料的管理已交由香港区域护照处理中心负责。这些资料都是以名称存取的。
自1997年4月至2006年年底期间,包括续领及补领在内,英国政府一共发出了794457本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截止2007年5月为止,估计有260万名合资格人士没持有有效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具英国国民(海外)身份的人则有340万名。
【1990年英国国籍(香港)法令】
在信心危机下,移民潮步入高峰,而人才的严重外流,也使香港经济备受困扰。为了挽回信心,不少港人呼吁英国政府给予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完全的英国公民身份,但有关要求从未获得接纳。不过,有鉴于香港作为一个人民无权自决前途的英国属土,为履行英国对香港特别的道义责任,英国同意推出一个英国国籍甄选计划(俗称“居英权计划”),容许部分港人透计划取得居英权,以阻止香港人才的进一步外流,和设法挽回港人的信心。
根据英国后来制定的《1990年英国国籍(香港)法令》,英国将向50000个对香港前途具重要性的家庭提供英国公民身份,所有合资格的家庭经由香港总督推荐,然后再由英国内务大臣进行登记。所有成功参与此计划的人士都丧失英国属土公民身份,如果他们具有英国国民(海外)身份的话,有关身份可获保留。此计划已经于1997年6月30日后停止进行登记。
【1996年香港(军人妻子及遗孀)法令】
依据《1996年香港(军人妻子及遗孀)法令》,任何妇女,如果其丈夫或先夫曾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参与香港保卫战,担当守军,即可获国务大臣保证合资格到英国定居,并取得英国公民身份。惟她们必须符合额外两个条件:(1)她是香港居民,(2)她没有再婚。
法令中,没有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何种英国国籍。另外,法令又表示,任何透过此法令登记成英国公民的妇女,其英国公民身份“并非透过血统取得”(otherwise than by descent)。
【1997年英国国籍(香港)法令】
除了占绝大多数的英籍华人以外,香港其实还有一批拥有英国国籍的少数族裔。这批人士主要具有尼泊尔、印度及巴基斯坦血统。在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后,由于他们没有中国血统,因此他们将不会被自动接纳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尽管他们将可继续拥有英国国籍,但这个国籍并不等于有居英权或居港权,同时又不具备资格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结果他们很大机会成为无国籍人士。当时英国工党的影子内政大臣施仲宏曾经在1997年1月30日致函时任内政大臣夏伟明,他在信中指出:“在常识及基本人道之下,我们应该向这类人士给予完全的英国公民身份。他们将发现,中、英双方达成的协议,在7月将直接使他们陷于被遗忘的境况”。
香港的少数族裔请愿要求取得完全的英国公民身份,事件引起了英国国会两院、香港立法局代表、港督彭定康、外相聂伟敬、下议院外交事务专责委员会、两名前港督及一名曾负责香港事务的前官员关注。在各方压力下,时任首相马卓安在1997年1月27日至1月31日与内政大臣夏伟明就事件进行讨论。尽管夏伟明对有关建议坚决反对,但内阁大多数阁僚则持相反态度,最后在1997年2月4日,夏伟明终在下院宣告将向香港的英籍少数族裔人士给予具有居英权的英国公民身份。鉴于这类人士的国籍身份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可能处于不明状态,后来生效的《1997年英国国籍(香港)法令》表示,这类人士可以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才作出有关的申请。
【2002年国籍、入境与庇护法令主权移交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正式适用于香港,凭香港关系取得的英国属土公民身份亦自当日起失效,亦不能恢复。而早在1996年5月15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中,有关当局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作出解释。其中,是次会议通过,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不论是否同时拥有其他国家的公民或国籍身份,都是中国公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第九章并不适用。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上只承认其国民的中国公民身份,中国公民即使拥有任何英国或其他外国护照,都不予承认,因此中国公民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享有相关的领事保护。至于英国方面,英国政府从来没有限制国民拥有双重国籍。
自《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令》通过以后,原本在《1981年国籍法令》制定的“英国属土”字眼改为“英国海外领土”。这条法令并不适用于香港,而随后的《2002年国籍、入境与庇护法令》更在第14章表明,任何人士均不可凭香港的关系登记成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在2006年2月,英国当局宣布,有600名来自香港,并具印度血统的少数族裔儿童申请英国公民身份时,曾遭错误地拒绝受理,而这600宗申请都是在1997年7月以后陆续提出的。对于有关的错误拒绝受理个案,英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关申请人愿意,当局会重新考虑有关的申请,而且申请费用全免。
而自从印度政府修改《1955年印度公民身份法令》后,公民身份不再透过出生时以血统关系自动取得。这项修正促使部分在2004年12月3日以后于香港出生的印度裔儿童,只要在出生时父或母一方具有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海外公民身份,他们皆可循《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第6(2)或6(3)款,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从而避免成为无国籍人士。这类人士如果在出生以后仍然未能取得任何国籍身份,他们将有资格申请成为英国公民,并拥有居英权。
另一方面,由于尼泊尔政府在2006年对尼泊尔国籍法作出澄清,使到不少在香港出生,而同时未能在21岁前放弃英国国籍的尼泊尔人,都会因为丧失尼泊尔公民身份而成为英国人。为此,英国政府已作出相应行动,准许部分在1976年6月30日以前生于香港的尼泊尔护照持有人成为英国海外公民。这类人士如果愿意的话,更可随时申请登记成为英国公民,并取得居英权。
在2008年9月30日,伦敦的高等法院裁定,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以前退役的廓尔喀(尼泊尔)兵可获得英国居留权,这意味有大约2000名居于香港或尼泊尔的退伍廓尔喀兵可成为英国公民,有舆论认为有关裁决“纠正了一个重大错误”。至于在此以前,由于廓尔喀兵基地在1997年以后才由香港迁往英格兰的肯特郡,因此英国政府一直容许1997年后退役的廓尔喀兵才可成为英国公民。
【高仕文之英国国籍检讨报告】
高仕文勋爵(Lord Goldsmith)在2008年发表的英国国籍检讨报告(Citizenship Review)中对于“英国国民(海外)”(作为英国国籍分类之一)作出了明确的检讨。他指出,“英国国民(海外)”这种国籍分类在英国国籍法的历史发展中是“异常”(anomalous)的,但他仍倾向保留这种国籍分类而不是取消它。首先,政治现实上若不做任何具体意义的配套措施(例如赋予“英国国民(海外)”完整之英国公民身份)而取消“英国国民(海外)”是无法被允许的。其次,给予“英国国民(海外)”完整的英国公民身份将违背1984年中英两国所签订之《中英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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