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便捷的绿卡渠道  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投资移民方案,简称EB-5,是指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此类别自1990年创设以来,对申请人之资格条件在历经两次修改后,目前是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渠道,被称为移民美国“绿色快车道”。  此类别的投资门槛一般为100万美元,如果投资项目是位于符合国家统计资料中的低就业地区,则此投资门槛还可降为50万美元。外国移民申请人籍由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于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二年届满前90天,若该项投资行为及所创造的就业机会仍存在,则投资人可申请将条件解除,成为永久居民。  申请条件最宽松  EB-5投资移民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相对宽松,投资人无需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和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是合法取得即可,并且此资金不限定要通过自己努力经营企业所赚得,亦可由继承或赠予取得。此移民类别的一大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周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另一大特色是投资人在持有条件式绿卡期间,不但可以自由进出美国,且无移民监的困扰,因此如投资人在原居住国继续经营事业,可选择不长居美国而不影响移民身份。  什么是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为了能将投资资金汇集于政府指定的特定区域,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自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指定区域中心(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可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规格的放宽,对于大多数不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投资人而言,因无须直接承担创造就业的责任,乃成为吸引外国投资者青睐的最大诱因。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名,其中有3000个名额将保留给选择投资于「经济特区(Regional Center)」内的投资人。  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资格  要申请美国EB-5投资移民,投资人需要满足下列资格:  1、投资人必须年满21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2、投资人无任何商业背景、学历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  3、投资人必须拥有资金的合法性证明(不一定是投资人个人积累所得,其它如赠与、继承、中奖、贷款…等方式也可以,但必须是得自正当合法的途径取得);  4、投资人必须在移民申请时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者必须投资一家新的企业—即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美国营利性企业。企业的形式可以多样,如法人公司、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人等。 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仍有可能作为 EB-5类 要求的“新企业”,条件是自创办之日起,该企业:(1) 已经扩大,净值或员工人数已增加了40% ,或 (2)已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或重组;  6、注入投资或正在积极地注入投资所需的资本,至少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数额较小的50万美元投资要求仅适用于在“指定区域中心”的投资,“指定区域中心”指的是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平均率1.5倍的地区或美国政府指定的边远地区;  7、 所作投资有利于美国经济,并至少创造10个美国公民或合法移民员工的全职工作。“困难企业”是指已存在至少两年、必须在过去12到24个月内净值亏损已达到20%的企业,而且现有员工数量必须维持不低于投资前的数量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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