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一个移民美国的人初入美国都要面临租房问题。美国为了保证国民的居住条件,美国各州,城市,市镇,镇区和教区通常都制定有规定了住宅的居住标准的各项条例。

  早在1867 年美国颁布的《租赁住宅法》中就有租赁房屋适住性的规定。1954 年,随着联邦《住宅法》的修订,各州纷纷制定《住宅条例》, 要求房东保证租赁房屋处于适于居住的良好状态。《住宅条例》对于房屋的主要结构,如墙、房顶天花板、窗户、楼梯的建筑标准;房屋的附属设施,如卫浴设备、下水管道、供热和照明设备的要求;以及居住人数等房屋居住条件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对租赁房屋适住性强制性立法的普及使得法院逐渐改变了对普通法中“买方自负原则”的坚持。根据这一原则,一旦承租人入住,房东对于租赁房屋的适住性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统一住宅租赁关系法》更对适住性担保加以明文规定。房东必须:①遵守《建筑条例》或《住宅条例》中有关健康和安全的实质性规定;②负担为保持房屋处于合适及可居住的状态的全部维修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行为;③维持住宅中的所有共用部分的清洁和安全;④维护电力、管道、卫厕、暖气、通风、空调以及其他由他提供或要求他提供的设备和用具,包括电梯在内,使之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⑤提供适当的插座和便利设施用以清除灰尘、厨房剩渣、生活废物或其他因居住产生的垃圾并安排它们的处理;⑥全天候提供自来水和合理数量的热水,并在各州规定的季节提供合理的暖气,除非该租赁住宅所在建筑未被要求安装此类装置或者由于建筑结构此类装置处于租户排他性的占有之下。如果《建筑条例》的规定比②到⑥各项的规定严格,则优先适用建筑条例的规定。  为了防止房东转嫁维修义务,在美国各地的租金管制立法中也对房东的维修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如纽约市立法规定承租人可以根据法定的房屋适住性标准要求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承租人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垫资维修。维修后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追偿权,极端情况下,还可以接管房屋。如果出租人维修不符合要求,承租人可以要求降低租金甚至可以主张免除租金义务。处于租金管制下的出租人如果不履行维修职责将丧失申请上调租金的权利。  房东对房屋质量的担保和维修责任还体现在美国法院对房东侵权责任的认定中。由于房东开始负有适住性担保义务,在纽约、新泽西和密歇根等州,法院判定房东对于租户或其家人由于房东疏忽未尽维修义务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负有责任。例如在纽约州,房东对于租户被掉落的天花板砸伤,或由于房东维修浴室地板上的破洞而受伤,以及租户的孩子因存在缺陷的暖气管阀门爆炸而受到的伤害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在法规和条例并未明确地设定房东对租户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也会要求房东承担责任。  在绝大多数判例中房东的侵权责任以都以房东存在过错为前提,但许多法院开始将产品责任法领域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引入住宅租赁领域,要求房东对由出租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尤其是拥有成批出租公寓的机构房东,他们相对于承租人更有能力保证出租财产处于良好状态而避免租户的损失与伤害。在贝克诉IRM 公司案中,原告是被告拥有的一幢公寓楼中的租户,由于被告所安装的浴室玻璃门存在瑕疵,租户在意外滑倒后撞穿了玻璃因此受伤,法院判定IRM 公司应承担责任。在判决中加州法院指出:“保护租户安全的费用是企业合理的经营成本”,“对出租时存在的隐藏瑕疵应当适用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以保证缺陷造成的损失由销售其产品的房东而非没有能力自我保护的租户承担。”  消费者保护法中常见的多倍赔偿(multiple damage)也被引入住宅租赁领域。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由于房东没有能够保证暖气的供应,而租户因贫困无力自行负担额外的取暖设备,租户的小孩在夜间自行打开煤气炉烤火取暖,不慎烧伤双手。法院判定房东应对此承担责任,不仅必须支付两百多万美元的人身伤害赔偿,还被要求追加三百多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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