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知道今天在加拿大谋生并不容易,现在要保持加拿大的身份尤其是对于在中国工作的加拿大移民而言,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尽管加拿大移民法要求加拿大公司在海外派驻全职雇员,或驻海外的加拿大官员,如何处理加拿大的全职公务员被视为已履行了居留义务,但是移民部门非常严格,以防止滥用此条款。
即使确实是公司将其派往国外的永久居民,一旦移民官员怀疑居留意愿不足或生活重点不在加拿大,则必须承担住所义务无法满足(五年内居住730天),则枫叶卡可能会被取消。
居住天数过少丢身份
先生。钟是受害者之一,尽管他在此之前已经作了特殊安排,但结果仍然不尽人意。
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上诉法庭(IAD)的决定文件,钟先生申请成功的技术移民后,三口之家于2008年1月27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钟在着陆27天后返回。在中国工作。
在枫叶卡过期后,钟先生于2014年11月21日在北京的加拿大签证处获得了永久居民旅行证件,并于12月26日返回加拿大。 Leaf更新于2015年1月5日,他于1月14日回到中国工作。
加拿大移民官员对申请进行了审查,发现钟先生在前五年在加拿大仅居住了98天。到2015年1月5日,并且在5年内未达到2年的要求。拒绝申请其枫叶卡更新。 钟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的生活史相似,他们的申请也被拒绝。
先生。枫叶卡到期后,钟先生返回加拿大,立即提交续签申请,并立即返回中国。看来他确定续展申请将获得批准。否则,如果您想保留自己的移民身份,则应满足居住条件,然后再申请。
根据上诉法院的文件,钟先生是一家加拿大公司的雇员,该公司在中国工作,有资格在国外居住,包括加拿大公司或政府机构。全职常驻员工。
但是,移民局不承认钟先生是合格的公司外籍员工。上诉法院也在2016年9月23日做出了同样的决定。
仔细安排无济于事
钟先生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居住在加拿大。妻子在北京找到工作后,他回到了中国。 2010年2月,他开始在中国的Altus Construction Consulting(Shanghai)Co.Ltd.工作,专门从事宜家(IKEA)购物中心项目。
钟先生在证词中说,他于2011年9月底辞职,并于11月1日返回加拿大,以满足其生活条件。 11月21日,他与Altus Shanghai的加拿大母公司Altus Shanghai签署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同意派他到中国从事相同的项目和职位。
先生。 Zhong认为,他与Altus Group Limited的合同期限为葡萄牙2日至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5月15日,或直到中国上海宜家项目完成为止。合同已延长至2015年2月13日,或项目已完成。 因此,他属于加拿大公司的外籍雇员。
关于这项工作,钟先生不仅与Altus Group Limited签订了合同,而且还与该公司的2012年,2013年和2015年的收入证明(T4)以及薪金抵扣证明。
上诉法院认为,证据对钟先生很有帮助,但他们仔细检查了这些记录和钟先生的证词,并得出结论,阿尔图斯集团有限公司“安排”在武汉宜家上海购物。该项目实际上只是钟先生自2010年2月以来在这家中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工作的延续。
补救为时已晚
先生。钟的上诉也提出了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理由,但还不足以被上诉法院接受。根据上诉分庭的文件,钟先生是华裔马来西亚公民。他于1994年开始在中国从事建筑师工作。他的妻子是中国人,也是一名建筑师。他们在中国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女儿在中国出生。他们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最长是从2008年12月到2009年12月。
上诉法院指出,钟先生在2015年9月返回加拿大后做出了更为实际的融入努力。他加入了教堂,参加了温哥华地区一所大学的课程,开始寻找工作,后来开设了一家设计咨询公司。
夫人。 Zhong于2016年4月回到加拿大接受英语课程(ESL),因为她必须照顾生病的父亲。
Zhong的女儿在加拿大读四年级。自2015年4月起。
先生。自从他登陆加拿大以来,钟先生一直在报税。他们有银行帐户,注册的退休和教育储蓄计划,并有租金收入,抵押和汽车。
但是,上诉法院指出,尽管上诉人在加拿大具有一定的根基,但与在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专业,社会和家庭联系相比,他们在加拿大的融合受到限制。 “作为一个家庭,他们大多数时候都住在中国。
怎样才符合加拿大公司外派员工条件
上诉法庭的文件指出,他们发现,先生Zhong于2011年9月底辞去上海宜家项目经理的职务,并认为11月1日返回加拿大并不可信。因为他没有带他的妻子和女儿回到加拿大,所以他只是在别人家租了一个房间并住了一个月。在此期间,他请Altus Group安排他返回上海工作,以满足其移民身份。 11月21日,他获得了一份就业合同,并于12月3日回到中国继续他的原始工作。 “此安排”不符合相关规定。
钟先生与Altus集团之间的合同并未表明他返回加拿大后将继续在公司工作。这已经是一个缺点。
但是,上诉法院的文件指出,这家加拿大公司正在使用该公司,以便继续在中国从事他的原始工作,与妻子和女儿住在一起并满足移民要求移民。 作为武汉宜家购物中心项目中国合作者的来信,钟先生于2011年4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担任该项目的专职设计经理。钟先生与Altus Group的雇佣合同较早。几个月;钟先生本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他在与Altus Group签订合同之前和之后都在该项目中从事相同的工作。
相似遭遇的并不罕见
中国公民Jane于2002年与加拿大公民结婚,并在加拿大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妻子去世后,他与一名中国妇女结婚,开始在中国居住。
2012年,在中国的简与商务协调员与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里士满的一家稻米银行签订了工作合同。那是一个全职职位。 2014年,在中国的简(Jane)向加拿大驻中国大使馆申请延期枫叶卡的移民条件,并附上了自己的工作合同。
大使馆官员经过调查后发现,在过去的五年中,简仅在加拿大停留了185天,远低于“五年内730天”的居留义务。尽管Jane声称他被一家加拿大公司“不在办公室”在中国工作,但他无法提供他的工作任务的清晰记录。此外,他从未在加拿大工作过,即使签了名,他也在中国。这些与外籍人士的规定不符。
由于上述原因,使馆官员裁定简因“未能履行其居留义务”而失去了永久居民身份。简(Jane)向移民局上诉部门(IAD)上诉,但被驳回并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审查。
联邦法院的法官试图驳回简的申请。法官说,移民局已经规定了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其目的是促进他们融入加拿大社会。然而,简已经有10年的身分了,他的生活仍然在中国。此外,他不同意Jane符合其公司海外任务的全职员工规定。例如,他没有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并且他的职位不是“临时工作”。他结束任务后将返回加拿大。
与此同时,2012年也发生了类似案件。毕华先生(中国移民)于2007年2月21日与一家加拿大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并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中国经理。然后,他全职工作。在中国工作,只是偶尔回到加拿大短暂停留。在他的枫叶卡更新申请被拒绝后,他向联邦法院上诉,但没有成功。
联邦法院在裁决中的解释是,为了满足公司外国雇员的政策要求,移民在国外的工作必须是临时的,并且必须与雇主保持联系,并且必须在任务执行后返回加拿大。完成了。雇主工作。但是,毕先生的海外任务不是临时任务,也没有迹象表明他的雇主同意在中国工作后继续在加拿大使用他。
多伦多高级移民顾问黄果的回答是,当政府怀疑您的动机时,有很多理由否决您。但是,如果您的申请是正确的,则有很多证据可以使用。 这是一项简单的移民法,但是在实施时有很多特定的情况,您需要了解它以避免麻烦。
这两个案例再次证明,永久居民如果希望以公司分配的形式保留枫叶卡,则应格外小心。因为即使这样,只要移民官怀疑最佳移民身份不足或生活中心不在加拿大,如果不能履行居留义务(五年内730天),则枫叶卡可能是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