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知道今天在加拿大谋生并不容易,现在要保持加拿大的身份令人头疼,尤其是对于加拿大移民在中国工作的人,尽管加拿大移民法要求这样做,“全职员工必须驻扎海外加拿大公司或驻海外的加拿大专职官员被视为已履行了居留义务,但是移民部门非常严格,以防止滥用此条款。
即使确实是公司将其派往国外的永久居民,一旦移民官员怀疑居留意愿不足或生活重点不在加拿大,则必须承担住所义务无法满足(五年内居住730天),则枫叶卡可能会被取消。
居住天数过少丢身份
先生。钟是受害者之一。尽管他在此之前已作了特殊安排,但结果仍不令人满意。
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上诉法庭(IAD)的决定文件,钟先生申请成功的技术移民后,三口之家于2008年1月27日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钟在着陆27天后返回。在中国工作。
在枫叶卡过期后,钟先生于2014年11月21日在北京的加拿大签证处获得了永久居民旅行证件,并于12月26日返回加拿大。 Leaf更新于2015年1月5日,他于1月14日回到中国工作。
加拿大移民官员审查了申请,发现钟先生在之前的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了98年。 2015年1月5日,并且在5年内未达到2年的要求。因此,他拒绝了他的枫叶卡更新申请。钟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的生活史相似,他们的申请也被拒绝。
先生。枫叶卡到期后,钟先生返回加拿大,立即提交续签申请,并立即返回中国。看来他确定续展申请将获得批准。否则,如果您想保留自己的移民身份,则应满足居住条件,然后再申请。
根据上诉法院的文件,钟先生是一家加拿大公司的雇员,该公司在中国工作,有资格在国外居住,包括加拿大公司或政府机构。全职常驻员工。
但是,移民局不承认钟先生是合格的公司外籍员工。上诉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也做出了同样的裁决。
仔细安排无济于事
2008年12月,在009年12月至12月之间收取2加拿大投资移民费,钟先生居住在加拿大。妻子在北京找到工作后,他还回到了中国。 2010年2月,他开始在中国的Altus Construction Consulting(Shanghai)Co.Ltd.工作,专门从事宜家(IKEA)购物中心项目。
钟先生在证词中说,他于2011年9月底辞职,并于11月1日返回加拿大,以满足其生活条件。 11月21日,他与Altus Shanghai的加拿大母公司Altus Shanghai签署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同意派他到中国从事相同的项目和职位。
先生。钟先生认为,他与Altus Group Limited的合同将于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5月15日,或直到中国上海宜家项目完成为止。合同将延长至2015年2月13日,或完成该项目。因此,他属于加拿大公司的外籍雇员。
关于这项工作,钟先生不仅与Altus Group Limited签订了合同,而且还与该公司的2012年,2013年和2015年的收入证明(T4)以及薪金抵扣证明。
上诉法院认为,证据对钟先生很有帮助,但他们仔细检查了这些记录和钟先生的证词,并得出结论,阿尔图斯集团有限公司“安排”在武汉宜家上海购物。该项目实际上只是钟先生自2010年2月以来在这家中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工作的延续。
补救为时已晚
先生。钟的上诉也提出了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理由,但还不足以被上诉法院接受。 上诉庭文件显示,钟先生是华裔马来西亚公民,1994年开始在中国当建筑设计师,他的太太是中国人,也是建筑师。他们长期住在中国,女儿也是在中国出生。他们之前住在加拿大的最长时间,是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
上诉庭称,钟先生2015年9月回加拿大后作出了更实际的融入努力,他加入了教会,在温哥华地区的一家学院读了一个课程,开始找工,后来开了一家设计咨询公司。
钟太太因为要照顾病重的父亲,2016年4月才返回加拿大,并参加了英文课程(ESL)。钟的女儿自2015年4月开始在加拿大读4年级上海投资移民。
钟先生登陆加拿大后一直有报税,他们有银行账户、注册退休和教育储蓄计划,并有租金收入、抵押贷款及一辆车。
不过,上诉庭称, 虽然上诉人在加拿大有了一些基础,但与他们在中国及马来西亚的专业、社会和家庭联系相比,他们在加拿大的融入有限。“他们作为一个家庭,绝大多数时间在中国生活。没有证据表明,他们的移民状况会成为这个家庭未来在中国居住的障碍。”
怎样才符合加拿大公司外派员工条件
上诉庭的文件称,他们发现钟先生2011年9月底辞去上海宜家项目经理职务,11月1日回加拿大满足居住条件的说法不可信。因为他没带太太和女儿回加拿大,只是在别人家租了一个房间,住了一个月。期间他要求Altus Group安排他回上海工作,以满足其移民身份的居住要求。11月21日他获得雇用合同,12月3日回中国继续做原来的工作。“这样的安排”不符合有关规定。
钟先生与Altus Group的合同,没说明他回加拿大后会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这已经是一个不利因素。
不过,上诉庭的文件称,这是加拿大公司被利用,为了钟先生能继续做他在中国原来的工作、与妻女住在一起,同时满足移民的居住要求。因为武汉宜家购物中心项目的中方合作者提供的信件显示,钟先生自2011年4月13日至2015年2月13日是该项目的全职设计经理,比钟先生获得Altu美国领事馆签证s Group的雇用合同早了几个月;钟先生自己提供的证据,也是在获得Altus Group的合同前后,他都是在该项目做同样的工作。
相似遭遇的并不罕见
中国公民简某曾于2002年与加拿大公民结婚,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其后妻子去世,他又与一名中国女子结婚,并开始在中国生活。
在2012年,身在中国的简某与位于BC省烈治文的一间米行签署工作合同,担任业务协调员(Business Coordinator)。那是一个全职的岗位。 2014年,身在中国的简某向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申请枫叶卡延期,并附上了自己的工作合同。
大使馆官员经过调查发现,在过去的五年里面,简某只在加拿大待了185天,远远低于“五年内住满730天”的居住义务。虽然简某声称,他是被加拿大的公司“外派”回中国工作的,但是无法提供明确的工作任务记录。此外,他从未在加拿大工作过,连签约时人也在中国,这些都不符合外派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大使馆官员裁定简某因“未能满足居住义务”,而丧失永久居民身分。简某遂向移民局的上诉部门(IAD)上诉,但是遭驳回,于是又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
联邦法院的法官经过审理,驳回了简某的申请。 法官表示,移民部为永久居民设定居住义务,其宗旨是促进他们融入加拿大的社会,可是简某获得身份已有10年,他的生活重心仍然在中国。此外,他也不同意简某符合本国企业外派境外的全职员工规定,例如他没有同公司保持紧密的联系,而且他的职位也并非&
ldquo;临时外派”,当结束任务后就会回到加拿大。
同时,在2012年也有类似的个案,来自中国的移民毕先生2007年2月21日与一家加拿大公司签了3年合约,在中国任总经理助理,之后他全职在中国工作,只是偶尔回加拿大作短期停留。他的枫叶卡更新申请被拒后,一直上诉到联邦法院,也没成功。
联邦法院在裁决中的解释是,要满足公司驻外雇员的政策要求,移民在海外的工作必须是临时的,必须与其雇主保持联系,在任务完成后必须回加拿大为该雇主工作。 但是,毕先生在海外得到的不是临时的工作任务,也没有迹象表明,其雇主已经同意他在中国的这段工作结束后,会在加拿大继续留用他。
当政府怀疑你的动机时,会有很多理由可以否决你。但是,如果你的申请是真实的,也有很多证据可以使用。这是一项简单的移民法例,但执行时有很多具体情况,需要对其了解清楚才可以避免麻烦。
这两起案件再度证明,永久居民若希望以公司外派形式保留枫叶卡,要十分小心。因为即使是如此,只要被移民官怀疑居留意愿不足,或生活重心不在加拿大,如不能满足居住义务(五年内住满730天),就可能被取消枫叶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