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今天公布2019年2月(2019财年第5个月)的签证公告牌,排期截止日(表A)停滞,表B也未动。
下面来看下具体的签证排期表。
表A–最终裁定日(FAD):
表B–递交申请日(DFA):
I.简单解释下,2019年2月份的签证公告牌,以及表A和表B:
1.两张排期表,两个截止日。表A是最终裁定日(FAD),表B是递交申请日(DFA)。
2.表A,最终裁定日(FAD)的截止日,表A停滞在2014年9月1日。
3. 表B,DFA截止日,也继续维持在2014年10月1日。
II. 关于表A和表B
1.按照表A,如果你的优先日在2014年9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I-526已经获批之后,会收到广领馆面试安排通知,或可以在美国递交I-485转换身份申请。
2.当前表B的作用就是,I-526获批之后,如果你的优先日在表B之前,那么将开始走NVC(国家签证中心)的签证申请流程,同时做为每个财年排期走势的坐标。现在表B在2014年10月1日,也就基本是2019财年的排期可以前进的坐标。
同时,新财年开始的18年10/11/12月和19年1月,表B已经连续4个月开放,2月份开始表B有可能会关停,不过还有待观察。
III.排期预测
短期预测:
2018年10月底IIUSA和AILA的芝加哥大会上,国务院签证办公室主任Charles Oppenheim的发言和其传达的信息如下:
2019年9月,也就是19财年末,中国大陆排期预测,最坏到2014年10月8日,最好到2014年10月22日;
此次,签证公告牌上显示:
也就是说,接下来几个月,每个月最多走一周。
长期预测:
中国-14年;
越南-7.2年;
印度-5.7年;
巴西/韩国/中国台北-2年或更短;
IV. 面试安排
由于EB-5区域中心法案,已经随着联邦政府的临时预算案未获延期到2018年12月21日就已经暂停了。现在还不知道川普和民主党何时能够妥协,通过联邦政府预算案,使得EB-5区域中心计划能够顺带延期。所以,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同时公告如下:
这就是说:现在2月份EB-5区域中心下签证是Unavailable的,等EB-5法案延期之后会自动变为14年9月1日。虽然,法案一定会继续延期,但是何时能够延期,还取决于两党就联邦预算案的博弈,目前看来两边互不相让可能还得再持续一段时间。
对于排期已到,将在1月份中旬左右面试的EB-5投资者。据不完全了解,好像还没收到面试改期的通知。也许,面试照常进行,延期落实之后再发放签证。
签证公告牌: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visa-law0/visa-bulletin/2019/visa-bulletin-for-february-2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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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C为何可以给你稳稳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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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美国绿卡越来越难拿了,政策越来越严,EB-5排期越来越长,门槛越来越高,听起来是好像那么一回事,所以一大部分人把目光转到了加拿大的身上,然而也有一部分人坚定不移走美国移民的道路。
快速办理美国绿卡途径
《EB1-C企业家移民》
EB1-C美国跨国经理移民,要求申请人在中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被中国公司派往美国公司,公司的经营状况达到美国移民部门的相关要求后,可以申请美国绿卡,其绿卡是一步到位的无条件绿卡。对申请人学历和语言能力没有明确的要求。EB1类的移民配额高达40000。EB1C允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从国外转移的高层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到美国,美国公司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陈述,以及其他文件,表明他们有一个清晰合理的企业结构,对聘请海外企业高管的业务需求,以及雇主有经济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工资。
美国EB1-C申请条件
1、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
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
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并不是担任过经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美国EB-1C移民对申请人的“经理身份”也有一定的要求:
A、对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导作用;
B、负责建立公司的目标和政策;
C、在公司决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
D、只是接受公司里很高层级的监督,比如董事会,股东,或是较高层级的主管等。
美国EB1-C移民申请人要求
A、管理公司,公司的一个部门,或负责公司的一项主要功能;
B、管理和控制其他专业人员,管理者等的工作;
C、如果管理其他员工,申请人必须有人事权,如雇用,解雇,或者是建议升迁等权利。如果没有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需对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导权;
D、对公司日常运作具有指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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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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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开公司,看上去很美好,但是这种方式要求美国公司至少经营一年以上,同时还要在各方面达到相应要求,例如工人数,纳税额,营业额等,也就是你必须好好地经营这家公司,而不是只是把它晾在那里。
收购符合条件的美国公司,省了一些力气,很多EB1C的申请者选择这种方式,如果找到可靠的美国公司,办理速度是相当快的。
如果第三种可行的话,或许你可以省下一笔钱,如果某现成的跨国集团愿意通过正规人事渠道录用一位中国人,那么于情于理都毫无问题的,企业有用人权,个人有工作权,两情相愿。不过记住你必须是高管的职位。
以上的三种操作方式我们可以总结为:EB1C能否成功,申请人的实力很关键。我们综合以上三种的方式,取其优点,让您在中国的公司赴美,收购一家可持续经营、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收购方式您可以获得美国的实业公司。您将拥有主导投资地位,能全权了解申请过程的每个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您还可以节省资金与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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