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H-1和L签证


  美国移民法INA214(b)明确指出,H-1和L类型的非移民签证不受“移民倾向”约束。


  H-1和L类型签证的双重倾向最早来源于美国1990移民法案。此法205(e)明确规定,H-1申请人不需要证明他们没有在本国的永久居留意图。同时,美国法律从未要求过L签证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 永久居留意图。因此,美国移民局(USCIS)和美国国务院在实际操作中也认可H-1和L签证的双重倾向。


  根据美国国务院的文件,双重倾向延伸适用于H-4和L-2家属签证。


  二、E类签证


  美国移民法INA 101(a)(15)(E) 没有要求E-1/2类型签证申请人(即条约投资商贸易商)证明他们在美国永久居留意图,美国移民局在实际操作上也承认该类非移民签证具有双重倾向。


  三、O-1签证


  给拥有杰出才能人士的O-1签证也被允许具有双重倾向。根据移民局的规定 8 CFR 214.2(o)(13),劳工卡获批或提交优先移民申请不会导致O-1签证的申请被拒。该类申请人可以给予O-1非移民签证暂时合法居留美国境内,在此期间,可以合法地提出永久居留申请。这 条规定并未延伸适用至O-2辅助人员。


  四、P类签证


  根据移民局的规定 8 CFR 214.2(p)(15) ,给演员和运动员的P签证也适用双重倾向,但是并未延伸适用至协助人员。移民局的这项规定具有争议,因为移民法INA 101(a)(15)(P)明确要求该类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居留意图。


  五、K1、K3和V签证


  K1、K3和V签证也适用双重倾向。K1是美国公民的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临时签证,K3是美国公民的配偶的临时签证,V签证是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的临时来美亲聚签证。这些签证都允许有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图。


  六、TN签证


  TN签证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后美国给予加拿大和墨西哥公民的非移民工作签证 (加拿大公民适用TN-1签证)。其特点是没有名额限制,无需繁琐的雇主劳工证,初始有效期为三年, 还可以无限期续签。从移民法的角度看,TN签证被归类到INA 214(b),受移民倾向制约。但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认为,TN签证应该被允许有双重倾向,因为移民法没有明确要求该类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 居留意图。1996年,美国INS(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s, USCIS的前身)福利部门商务贸易分支的主管 发表文件建议,TN签证持有者在提交了移民申请的同时,应该被允许保留非移民意图。虽然这份文件对移民官员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仍然在很多入境口岸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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