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担保移民是指申请人凭借自身专业技能及工作经验向特定国家的雇主申请工作,经过该国雇主提名后获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的一种移民方式。相比起技术移民、买房移民、结婚移民等其他移民方式,雇主担保移民具有无需固定投资、语言要求低、政策宽松的优势。

但,这种移民方式也存在相应的风险,即雇主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占有极大主导性,申请过程依赖雇主的可靠性以及配合度。近日,上海奉贤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雇主担保移民服务合同纠纷。



花88.6万元移民遭拒

2017年7月27日,申请人刘女士与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咨询公司需帮助刘女士在澳大利亚寻找雇主工作机会;服务费用共计澳币二十一万元整,依照申请过程分六期支付(申请过程如图所示);签订合同一个月内,若该公司未找到合适雇主并提供雇主信息的,申请人所交的费用应全部退回;申请人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和中断签证申请的,服务费将不予退还。


2017年9月20日,刘女士签署与Country Harvest(N.E.)Pty Ltd(下文译为“丰收农场”)签署雇佣合同。10月29日,与刘女士相关的RCB(Regional Certifying Body的缩写,译为区域认证机构)认证通过。截至2017年11月8日,刘女士支付了澳币168500元,折合人民币88.6万元,即已支付了RCB通过后的需付款的第四期费用。


2019年12月6日,澳大利亚技术签证处理中心内政事务部发送邮件告知刘女士:刘女士所说的提名人表明不知道刘女士与他们之间有任何就业安排,所以刘女士不可能获得该就业机会……有关刘女士申请中提及的受雇工作声明是虚假及具有误导性的……可能导致与本申请有关的所有人都被拒签。2019年12月19日,丰收农场原总经理提交给法院的声明中载明:两年前确实提名刘女士为办公室经理,但农场将于今年关闭,故提名的岗位也不存在了。刘女士遂向上海奉贤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88.6万元。


咨询公司则表示,咨询合同在2017年7月27日签订,被告于2017年8月4日将雇主信息告知刘女士,即被告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刘女士提供了“合适雇主”。虽然出现了雇主不愿意雇佣的情形,但这并不代表签证的最后结果,刘女士可以提交材料进行解释,也可以要求被告重新寻找雇主。刘女士自行决定撤回签证的申请,相关责任不能归于被告。被告只是中介机构,在刘女士签订雇佣合同后,不对雇主后续改变雇佣计划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退还50万元服务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咨询公司是否提供了“合适雇主”服务?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雇主担保类移民签证是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吸引海外有技术、有工作经验的移民者来到澳大利亚,以促进澳大利亚社会劳动力的发展而设立。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要求一个合格且合适的雇主提供担保。刘女士与丰收农场签订雇佣合同的时间虽然晚于合同约定的找到雇主时间,即“签订咨询合同的一个月内”。但是,被告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已向刘女士提供了雇主信息,且刘女士已支付了前四期费用,应当视为对雇佣关系的认可,故被告不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


但在雇主担保类移民服务合同中,申请人签署了雇佣合同并不代表中介机构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雇主担保类移民签证主要分为三个办理步骤:雇主资格审查、雇主提名、签证申请。因此,咨询公司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为申请人提供一份雇佣合同,还负有义务向刘女士跟踪雇主动态并提供相关资料以备应对申请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审查,包括雇主寻找阶段、雇主确定阶段、雇主维护阶段。咨询公司作为专业的移民中介公司,在办理雇主担保移民项目时,应当预见到各阶段可能产生的突发情况和商业风险,包括雇佣单位、雇佣岗位的关闭等情况。本案中,咨询公司虽然在雇主寻找阶段、雇主确定阶段履行了合同义务,为刘女士找到了雇主,但是被告某咨询公司并未与丰收农场建立直接联系,无法进行直接沟通、及时得知雇佣岗位动态。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被告并未主动联系雇主核查雇主近况,也未履行跟进雇主的义务,最终导致刘女士2019年12月6日才从官方得知雇佣岗位已不存在,从而导致签证失败,故咨询公司在雇主维护阶段,未持续提供“合适雇主”服务。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为,刘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咨询服务合同》?


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刘女士与被告某咨询机构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成功取得签证,完成移民。根据澳大利亚官方调查显示,刘女士不可能获得涉案雇佣岗位,因此即便刘女士向澳大利亚部门进行解释补正,事实上也无法获得雇佣岗位的提名。


另外,移民签证的办理具有较强的人身针对性。刘女士在得知雇佣岗位不存在时已接近47岁,而187类别签证的申请条件通常要求申请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故被告某咨询公司提出的“另寻雇主”的措施对申请人刘女士无法起到实际的救济效果,涉案合同的合同目的实际上已无法实现,刘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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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全额中介费?


法院认为,已支付的中介费由第三方培训费以及前四期服务费构成。第三方的培训费是否应当返还?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咨询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已将该款项支付给了第三人,即便已经支付,但因刘女士不可能再获得丰收农场的工作机会,不需要为此进行培训,相应的培训费支出也不必要,故被告应当返还刘女士培训费。


前四期的服务费是否应当全额返还?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和中断签证的,则不退还任何中介费用。但是,上述情形中“个人原因”的通常理解应是签证程序可以正常进行而申请人予以撤回。


本案中刘女士撤回签证提名系因涉案签证已经无法继续进行,故咨询公司不退还任何中介费用的主张,法院无法支持。但同时,咨询公司在为刘女士准备签证事项进行的咨询、接洽、对外联络、申请材料准备等工作,必然形成一定合理开支,此履行内容客观上无法返还,故刘女士要求返还所有服务费的请求有失妥当。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依公平合理原则,酌定被告应退还服务费人民币50万元。


来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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