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彼此之间的经济往来非常密切。截至目前,在商务部备案的中国在美投资企业已达5000多家,全部投资企业可能远超1万家。这些企业在为美国创造就业和经济机会的同时,也大大促进了中国产品的对美出口。
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后,无论是生产工厂还是贸易公司,多数都需要从中国派驻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型高级工作人员,以贯彻总部的发展理念和落实发展规划。这种派驻工作人员需要在美国长期居留,通过工作签证(L-1A)和高管绿卡(EB-1C)是获得这种长期居留权的主要方式。
美国“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工作签证(L-1A)是美国政府发给跨国企业驻美国分支机构的高级经理或主管的工作签证,属于非移民类的签证,一旦获批,配偶和子女可以申请L2签证同期赴美学习和生活。如果美国的企业是一家新设企业,那么L-1A签证首次申请一般为1年有效期;如果美国的企业是一家已经成立并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那么L-1A签证首次申请一般为3年有效期。L-1A每次续签为2年,该签证持有人最长可合法在美居留长达7年之久。
L-1A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 作为申请主体的美国公司必须是和中国公司有关联的公司,即中国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控股或控制关系也可)、或被同一股东控股的关联公司,且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将持续保持这种关系;
- 申请人在申请L1签证之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母公司从事高管工作;
- 申请人未来将要(首次申请)或已经(续签)在美国公司中从事高管工作。
EB-1C跨国公司高管绿卡主要面向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属于美国职业移民五个类别中的第一优先类别。“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并在提出绿卡申请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该绿卡类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并需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EB-1C跨国公司高管绿卡的申请条件和L-1A非常相似,EB-1C对美国公司有着更高的要求,如下:
- 作为申请主体的美国公司必须是和中国公司有关联的公司,即中国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控股或控制关系也可)、或被同一股东控股的关联公司,且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将持续保持这种关系;
- 申请人在申请EB-1C绿卡之前的三年内至少累计(有别于L-1A,L-1A是连续)一年在母公司从事高管工作;
- 申请人未来将要(首次申请EB-1C绿卡,之前并没有持有过L-1A签证)或已经(已经持有L-1A签证在美国)在美国公司中从事高管工作;
- 美国公司至少成立1年以上,并且拥有充足的高管架构;
- 美国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其本身财务情况有能力雇佣并支付申请人作为高管的工资。
L-1A签证和EB-1C绿卡都是为解决跨国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调派的需要而设计的签证类别,但两种签证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别。首先,L-1A是一种非移民性质的临时性工作签证,而EB-1C则属于移民签证,因此,跨国公司高管通过EB-1C取得移民签证后将成为正式的美国永久居民。其次,L-1A签证并不是EB-1C绿卡的前置程序,满足EB-1C申请条件可以直接为高管申请EB-1C移民签证。客户可以选择通过在美国新设一家企业,先通过申请L-1A签证,然后再通过自己的努力,在1年内把公司业务做大并招聘足够的员工后继续申请L-1A延期,当时机成熟时,最终申请EB-1C绿卡;客户也可以选择通过直接在美国收购一家成熟的已经有三层架构和良好财务情况的企业,直接申请EB-1C绿卡,这样可以直接避开从新设企业到成熟企业这段时期的商业风险,如果客户想快速登录美国,收购的模式也可以同时申请L-1A签证,并且此时的L-1A签证有效期是3年起。
本文作者为美国元臣律师事务所罗厚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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