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谢某某,女,1979年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2020年10月12日,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谢某某向公司支付第三笔合同款1.26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0万元)。理由如下:公司与谢某某于2019年6月7日签订《西班牙非盈利居留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为谢某某提供协助其通过西班牙非盈利居留计划申请西班牙居留事项服务,谢某某应分阶段向公司支付合同款共2.8万欧元。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谢某某取得西班牙非盈利居留(D类)签证,谢某某迟迟未支付合同尾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公司诉至法院。
谢某某辩称:谢某某将自己的资料交给公司,但公司不熟悉移民流程,不知道办理D类签证之前需要先开设西班牙银行账户,在开设银行账户需要办理NIE号,NIE号是开设西班牙银行账户的前提条件,导致谢某某无法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六个月期限内获得D类签证。公司违约在先,谢某某无需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谢某某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西班牙非盈利居留咨询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2.判令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11万元。理由如下:2019年6月7日,公司与谢某某签订《西班牙非盈利居留咨询服务协议》,并于当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公司收到谢某某的各款项后,却无法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服务、履行协议义务,更是忽略西班牙非盈利居留所规定的各项必要申请流程,未提供谢某某在西班牙考察期间安排谢某某开设西班牙银行账户。2019年10月8日在实际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下,公司提前向谢某某催收协议第二期款。
公司未按西班牙驻上海领事馆所要求的申请操作方式也造成谢某某多次频繁地往返于上海、浙江、北京三地提交无效资料,费心耗财。谢某某以获得西班牙一年期居留卡为本协议签署之初约定的一个兜底条件,这也是谢某某签订协议的最终目的,但根据双方履行情况,公司丧失商业信誉,且可能无法继续履行义务,为避免再次给谢某某造成更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公司针对谢某某的反诉,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因公司已经完成了为谢某某获取西班牙D类签证的合同义务,所以公司无须向谢某某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7日,公司(乙方)与谢某某(甲方)签订《西班牙非盈利居留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咨询顾问,协助甲方通过西班牙非盈利居留计划申请西班牙居留事项。乙方的服务包括:根据西班牙《融入法》初步评估甲方的申请资格;协助甲方准备和递交相关申请资料;协助甲方办理西班牙非盈利居留(D类)签证;辅导和帮助甲方准备面试。
乙方收取甲方咨询服务费2.8万欧元,签约时支付首笔费用,即总费用的30%;待全部资料准备完成,递交西班牙使馆后支付总费用的20%;获得D类签证批准后支付总费用的45%;登录西班牙安排制卡后支付总费用的5%。乙方将甲方全部文件整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西班牙使馆递交甲方签证申请。乙方负责甲方获签后:办理住家证明、当地警局落户、打指纹制卡、学校入学、5年内续签的后续服务。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一步:安排甲方商务考察,同时为甲方整理并提交西班牙移民局所需申请资料。第二步:陪同甲方办理西班牙非盈利移民签证,辅导、安排甲方进行使馆面试。第三步:陪同甲方在西班牙开设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账户。第四步:陪同甲方选择子女教育机构、学校并提供专业的择校参考。第五步:陪同甲方及家人获取西班牙居留许可,办理入境签证、录取指纹、制卡等。第六步:陪同甲方及家人赴西班牙领取居留卡、医疗卡、办理学校入学、社区登记及各类新移民落户办证等所需相关事务。第七步:…
自签约之日起至获得D类签证,总计时间预计不超过6个月。甲方获取D类签证后,登录西班牙办理西班牙一年居留,如果未获得西班牙一年居留,乙方退还已收取甲方的全部服务费(不包含第三方费用)。
同日,谢某某签字确认《费用告知书》,列明第三方费用有:1.文件费:公证费:已实际发生为准,翻译费:70元人民币每页(以实际翻译文件数量为准),签证费:以使馆定价为准;2.体检费,800元人民币(每人),具体体检价格以当地医院收费为准;3.西班牙境内一年保险:800欧元(每人),具体费用依据投保人数、年龄、投保类型等决定;4.西班牙公证处委托书80欧元(以实际发生为准);5.西班牙三个月的房屋租金,每月1000欧元;6.西班牙银行开户费300欧元;7.如需额外购买住家证明每人300欧元。注:上述费用以当时移民局及相关机构的最新价格为准。
同日,谢某某签字确认《西班牙商务考察说明》,行程安排:第1天北京飞往西班牙办理入住,第2天办理律师委托公证,第3、4天考察城市环境(学校、医院、超市、社区及观光自由行),第5天返回北京。备注:此次考察为办理西班牙非盈利移民(不买房)前期必要资料准备。如客户半年内持西班牙签证入境记录则无需登陆,若无则必须完成签证登陆记录。
合同签订后,公司指导谢某某办理旅游签证、赴西班牙考察、向西班牙使馆递交申请材料等。2020年2月28日,谢某某获得西班牙非盈利居留(D)类签证。
庭审中,谢某某称,公司不熟悉移民流程,不知道办理D类签证之前需要先开设西班牙银行账户,开设银行账户需要办理NIE号,导致谢某某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获得D类签证。
对此,公司持其与西班牙驻上海使领馆的邮件信息称,经向使领馆咨询,使领馆提供办理D类签证的材料清单中,没有开设西班牙银行账户的要求,开设西班牙银行账户不是办理D类签证必要材料,但是使领馆会根据具体申请人的情况,需要补充不同的材料,不同人补充的材料可能不一样,在收到使领馆要求补办西班牙银行账户的通知后,公司没有让谢某某出国,都是公司多次去上海协助谢某某办理成功,并非谢某某自行办理完毕。
本院认为:公司与谢某某签订的《西班牙非盈利居留咨询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依约提供了服务,谢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现双方均认可谢某某的签证已办理完毕,故公司主张谢某某支付第三笔合同款的诉讼请求,支付条件成就,本院予以支持。且双方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至获得D类签证,总计时间预计不超过6个月”,并未约定超过六个月需要退还已交费用。
2020年12月31日,判定:一、双方于2019年6月7日签订的《西班牙非盈利居留咨询服务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二、谢某某向公司支付合同尾款的10万元。
小编注:西班牙非盈利居留签证,申请条件:存款100万(人民币)以上,年工资以外收入24万以上,工资以外收入包括:房租收入,股票收入,投资分红等。
保签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日本,所需材料:护照+照片+申请表+真实加分材料。国内护照新办/换发/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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