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某某、澳星公司双方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晋某某委托澳星公司办理其188A/B类准移民签证转州政府担保企业主(永久居民类)888签证事宜。
晋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委托协议》;2.请求判决澳星公司返还代理费人民币35,000元。晋某某,男,汉族,1982年生,住济宁市。青岛XX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晋某某称,晋某某按照约定向澳星公司支付了代理费,但澳星公司却不能向晋某某提供应有的服务,并且澳星公司向晋某某收取合同没有约定的诸如微信语音咨询费、生意咨询费、信息咨询费、指导银行转账费、贸易生意咨询费等各种无理费用,没有为晋某某提供任何有关移民签证的帮助。
澳星公司称:1.2019年11月6日,晋某某与澳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书面《代办签证中介委托协议》一份,晋某某就其188A/B类准移民签证转洲/领地政府担保企业主(永久居民类)888签证事宜,合同第一明确约定了晋某某申请888A签证之前,应满足的条件。我司主要责任就是在原告抵达墨尔本之后,指定墨尔本公司为原告提供888签证前期辅导和安居,协助及按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共计19项合同义务,另外合同对于退款保证亦进行约定。
自2020年2月15日,原告晋某某与澳星墨尔本公司张总添加微信后,一直到2021年4月19日,被告为原告提供了移民咨询、签证申请翻译、子女教育学习咨询、入境信息、生意、经营贸易、澳洲生意中介网站以及开办公司等相关服务;
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澳星墨尔本公司为原告晋某某之妻李某某提供了私人物品分拣、邮寄、入境澳洲隔离手续咨询、机场接送、生意咨询、信息咨询、出口产品信息咨询、贸易信息、注册公司、申请个人税号、188签证买房建房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原告及其配偶在接受被告提供的长达十四个月服务之后,于2021年4月19日单方面向提出解约,属于单方毁约,
移民咨询服务费不能进行分割,合同仍有效且处在履行的状态,原告要求返还其代理费35000元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认定:一、2019年11月6日,澳星公司(甲方)与晋某某(乙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188A/B类准移民签证转州/领地政府担保企业主(永久居民类)888签证事宜。
1.乙方申请888A签证之前,应满足下列条件:1)乙方已在澳洲投资经营生意至少满2年:井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2)乙方连续向澳洲税务机关提交8次季度企业经营状况BAS报表(报税);3)乙方在申请之前的12个月,生意营业额达到30-40万澳元(2年中至少在生意中占51%以上股份)或40万澳元以上(2年中至少在生意中占30%以上股份);4)乙方在申请之前的2年内,在澳洲累计居住满1年时间;5)乙方履行了向州政府签订的承诺书上的条款;6)乙方在澳洲的生意在申请之前的12个月中,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7)雇用2个全职当地人(非家庭成员的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及新西兰护照持有者);8)在澳大利亚的生意净资产达到20万澳元以上;9)在澳大利亚的生意和个人净资产达到60万澳元以上;
2.乙方申请888B签证之前,应满足下列条件:188B主申请人或和配偶一起持有150万澳币担保州政府债券4年;以上政府债券持有人在申请之前的四年内在澳担保州累计住满二年;在申请前已有一定的澳大利亚投资项目。比如股票等(满足所担保州的要求)。
3.甲方责任和义务:报告州政府有关乙方最新安居和生意状况,如需要,修改商业计划书,并获得州政府确认函:协助乙方在维多利亚州经营生意满二年中,提供必要的协助,使其更好满足888签证的要求;在生意经营满二年后在符合888申请要求之下,撰写888商业计划书,并向维多利亚州政府申请888担保并获得批准;在乙方生意开始6个月内将乙方的商业计划上报州政府井且获得确认函;在乙方生意开始6个月内通知乙方,参加材料部“分类客户日常管理培训;在乙方生意开始18个月后通知乙方,参加材料部”准备交案客户培训”;在乙方生意开始21个月后指导乙方进行交案前的有关准备;
在乙方生意经营满2年并满足签证要求的情况下,指导乙方按照移民局的要求准备各种申请文件;安排体检、无犯罪记录等事宜;和乙方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关特殊报表.年度报表.股东投资款明细等文件的沟通和确认;代表乙方向维州政府递交888签证州政府担保的申请;
代表乙方向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移民局递交888永居签证的申请;在乙方递交签证后,通知乙方移加材料部“已经交案客户增训”,对移民局可能进行的背景调查、电话面试、现场访问等对乙方进行培训和指导;费用:乙方支付移民咨询代理费10000澳元。
退款保证: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之日起7日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后费用不退;如乙方在现有签证有效期内未能符合转888的有关规定而无法送签,甲方不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代理费。
《委托协议》后附的澳大利亚888A/B商业移民费用清单中载明888A墨尔本/南澳移民代理或律师费11000澳币,888B移民代理或律师费5000澳币。《委托协议》签订后,晋某某支付了移民咨询代理费人民币48,500元。
二、自2020年2月开始,晋某某经常通过微信与澳星集团墨尔本公司的“张总”进行沟通协商办理移民事宜,直至2021年4月19日晋永峰提出要解除与澳星公司的合作。2020年3月,晋某某的配偶李某某曾登录澳洲,并由澳星集团墨尔本公司员工为其提供了接机服务以及部分咨询服务。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4月9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澳星集团墨尔本公司员工(微信名:penny)咨询登录后的相关信息。其中2021年3月28日,李某某:“一般情况你们那里转完888全部费用大概多少?”penny:“还有会计师费、未来移民局申请费,也差不多另外一万澳币,其他除了做生意的费用,也没有其他了”李某某:“那我交的一万澳币安家费是什么?”penny:“那是中介服务费(含移民律师费),从开始到拿到绿卡,全部的移民指导协助收集资料递交”
三、晋某某已经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移民咨询服务。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配偶李某某与澳星墨尔本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可知,原告支付的1万澳元咨询代理费中包含了移民律师费。因移民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参照《委托协议》附件中关于律师费金额的约定,本院酌情认定可能发生的移民律师费金额为5000澳币,该费用应当予以退回,剩余费用不予退回。综上,参照汇率,应当退还的费用为人民币24,250元。
2021年11月,判决如下:一、《代办签证中介委托协议》解除;二、澳星公司向晋某某退还代理费人民币2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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