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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L1签证转EB1c移民的要求

admin 2022年03月14日 移民留学 51 0

在美国,合法身份是每一个华人心中的头等大事!

对美国移民有过关注的朋友都知道,在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中又分成了三类。分别为EB-1a特殊领域的杰出人才(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EB-1b优秀教授和研究者(Outstanding Professors&Researchers)以及EB-1c跨国公司经营管理人才(Managerial or Executive Transferees)。关于EB-1a,EB-1b之前也聊过很多,今天说一说EB-1c。

EB-1c是美国为跨国公司的高层而设的移民途径。跨国公司在美成立一个新公司或收购当地一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人以高管的身份就可以申请EB-1c绿卡。通常,要申请EB-1c绿卡一般都是先申请L1工作签证先登陆美国。

有不少咨询人都提出过这个疑问:EB-1C中跨国公司里面担任什么职位才算高管呢?是通常理解的任意的经理,或者管理层都可以吗?实际上这么理解是不准确的。美国移民法对高管是有比较精确定义的。通常大部分的高管都是所谓的管人的经理,并不是说你手下有10人或者20个人,你就是高管了。所谓管人的经理在法律里定义为是管理经理的经理。也就是说你不是管一线工人的经理,你是管中层干部的,是管经理的经理。比方说你是一个总经理,下面有几个部门经理,然后部门经理下面再有一些小兵,这样才是可以的。或者你是一个总裁,下面还有好几个总经理,再下面还有部门经理。这样当然也可以。反正你至少是在公司层级第三层以上的人才,这样才可以算是高管。

申请美国EB-1c绿卡的具体要求:

(1)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和海外有两个公司,相互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为海外母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并且需要寻求为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继续工作。申请人在境外和美国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的职位必须是经理或高级主管(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的职务)。(3)申请人要求移民美国是为了经营管理美国的公司而调派来美,由美国雇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实体)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美国的公司必须实际运行了一年以上。(4)海外公司和在美国的公司均需正常运作,并雇有合理的员工。

EB-1c受益人首次申请L1签证的时候往往比较容易通过,这就导致许多不负责任的中介抓住这一点大肆忽悠,宣称这种移民方式是如何的安全。然而,移民局常常是先发一年的L1签证。待到一年期满申请延期的时候,移民局就会要求申请人提出各种各样的证明——例如业务状况的证明,收入证明,员工的工资单,报税单等等。如果申请人是通过非专业机构或非专业律师提供的造假的方式申请到首次L1签证的,在一年期满申请延期的时候,往往会被移民局驳回请求。蒋百庚律所曾经碰到过几个类似客户,他们在听信了某些“顾问”“专家”的意见后,通过这种方式来到了美国,结果花了几十万美元后只在美国待了一年就不得不回国。然后才来找蒋律师想办法补救。要想避免这种尴尬的局面出现,那么就要把美国公司经营好,并且能够解决足够就业,不要一开始就想着蒙混过关。

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移民局就发现了不少华人用L1签证造假并办理EB1c申请绿卡的案例。美国相关部门在这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用“火眼金睛”来形容也不为过。如果你并没有去美国开分公司的意愿,只是听信了某“顾问”、“专家”的建议,想要用这个途径来申请绿卡,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果的确是有生意可做,并且希望通过申请EB-1c顺便把身份问题也解决了,也记得要找专业的移民律师保驾护航,可以少走弯路少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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