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后鲁说国际税

美国的投资移民项目(EB5)可以让申请人很快地拿到美国的绿卡,因此可谓是移民美国的直通车。正因为此,一直深受申请人的欢迎。然而,持有美国绿卡在税务上面临不利后果。

1、持有美国绿卡即为美国税务居民吗?

按照美国国内法,是。

一旦持有美国的绿卡,将难以适用与外国有更紧密联系之豁免政策,因此在美国国内法下是无法排除其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结局的。个人持有美国绿卡,自然被美国税法视同美国的税务居民。

2、个人只能接受作为美国税务居民的结局吗?

持有美国绿卡者,是否只能接受作为美国税务居民的结局?不是,但此时只能借助于税收协定之双重税务居民规则,主张个人为美国非税务居民。这也是美国国内税务局(IRS)明确的一个答复[1]。

其原理是,持有美国的绿卡就无法逃脱美国国内法税务居民规则的适用。但中美税收协定作为特别法、后法是优于国内法的。个人可以在认可其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前提下,利用税收协定的优先使用规则,将其从美国税法下拉出来。

如果个人根据美国的税法被认为是美国的税务居民,同时根据另外一个国家的税法被认为是另外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那么个人将被认为是双重税务居民。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仍然可以主张税收协定待遇。比如,根据美国与另外一个国家前述的税收协定,主张个人为另外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为美国的非税务居民。要做出这种主张,需要税收协定中有解决双重税务居民的条款。

对作为双重税务居民的个人,如果主张其作为美国的非税务居民,个人需要填写1040NR申报表并附上8833表格。在填写该表时,须明确标注美国国内法被协定修订的条款:第Reg. 301.7701(b)部分。

3、个人如何判定是否可以适用中美税收协定?

美国有自己的税收协定范本,通常被称为“美国税收协定范本”。该范本中有一条保留条款(savingclause),规定即使美国与缔约国签署了税收协定,美国可以视同该协定不存在而对美国公民和税务居民行使征税权。

美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基本都有这样一个保留条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中美税收协定第一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虽有本协定规定,美国可以对其公民征税。除本协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外,美国可以对其居民(根据第四条确定)征税。”

因此,即使有这样一个保留条款,在判定个人税务居民身份上,仍然以协定之适用结果为前提。

中国和美国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令人高兴的是,《中美税收协定第一议定书》对此进行了修改,其第五条规定:“在适用本协定第四条第二款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以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为准。”

根据联合国范本第四条第二款,如果按第一款规定,某个人为两个缔约国的居民,则此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应按下列方式确定:

(a)只能将他视为他拥有可用永久住宅的国家的居民;如果他在两国都拥有可用永久住宅,只能将他视为与他个人经济关系较密切(重大利益中心)的国家的居民;

(b) 如果不能确定他的重大利益中心在哪国,或他在两国均无可用永久住宅,则只能将他视为他拥有习惯性居所的国家的居民;

(c) 如果他在两国均有习惯性居所或在任何一国均无此居所,则只能将他视为国籍国居民;

(d) 如果他是两国的公民,或不是任何一国的公民,缔约国主管当局则应通过相互协商一致解决这个问题。

因此,个人须根据自己的具体状况来判定其是税务居民身份在哪个国家。如果个人持有美国的绿卡,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可用永久住宅,但个人的经济来源和社会关系等基本都在中国,其就可以主张其经济利益中心在中国,因此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应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此时,该人就可以在美国按照非税务居民进行申报纳税,填写1040NR申报表并附上8833表格。一旦做出该选择,为计算个人美国税务负担之目的,个人将被视为美国的非税务居民。

4、不利影响

个人主张按照非税务居民进行申报时,须考虑对移民的不利影响:

    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2],如果作为双重税务居民的个人根据税务协定主张其作为美国的非税务居民填写1040NR表格,这可能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做出是否保留移民许可的决定时带来影响。

    “离境税”。如果个人已经长时间地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过去15年中超过8年),个人将被视为适用877A条款下的“离境税”。在此情况下,该个人在离境之前所持有的所有资产将视同在离境时按照市场价值销售,其中的未实现所得将被纳税。

    在申请美国护照须填写的N-400表格上,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自从在美国居住以来所有纳税申报的部分信息,包括:自从你成为永久居民以后你是否有过没有进行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税务申报的情形?如果是,你是否认为自己为美国的非税务居民?你是否在成为美国永久居民之后,在联邦、州或地方的纳税申报表上称呼自己为非税务居民?当然,并不是说,如果个人对这些问题之一回答“是”,会必然导致其对于美国护照的申请被拒绝或其个人美国绿卡被注销。但对这些问题回答“是”,会可能引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对个人作为非美国税务居民进行申报之意图以及相关事实进行审查。

    5、总结

      一旦持有美国的绿卡,在美国国内法下是无法排除其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结局的。个人持有美国绿卡,自然被美国税法视同美国的税务居民。

      持有美国绿卡者,是否只能接受作为美国税务居民的结局?不是,但此时只能借助于税收协定之双重税务居民规则的适用,主张个人为美国非税务居民。

      慎用!个人按照税收协定主张为美国非税务居民须慎用。因为这可能会对移民美国带来不利影响,包括对绿卡的延续以及未来申请美国护照等,尤其是在中美摩擦日益增多的今天。


      [1]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FAQs) About International Individual Tax Matters, 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frequently-asked-questions-about-international-individual-tax-matters

      [2] Reg. section301.7701(b)-7(b)

      来源:后鲁说国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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